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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仑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信息发布时间: 2021-12-20 10:11:22     阅读:
仑财采购 处字〔2021〕2号

投诉人:宁波协同社会服务平台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金融中心2号楼14层
被投诉人1:宁波市北仑区环境卫生管理服务中心
地址:宁波市北仑区明州路773号开发区商务大厦B幢10楼1001室
被投诉人2:宁波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西段207弄19号世茂茂悦商业中心1号楼8楼
    一、投诉受理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组织的“宁波市北仑区环卫专项检查等第三方服务”(编号:NBITC-202170035G-BL096,下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1年11月5日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1年11月8日收到并正式受理投诉。
    本机关正式受理投诉后,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按规定向被投诉人以及采购人发出调查通知并转送投诉书副本,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二、投诉内容
    (一)投诉事项1,本次采购活动的事实开标程序与采购文件规定的开标程序不符。《采购文件》规定“网上投标”“所有供应商应当准时在线参加”。实际开标时有3家来到开标现场,投诉人未到现场但参与线上开标,未见到《采购文件》8.2.2规定的的开标程序“(3)介绍开标现场的人员情况、(4)宣读递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开标纪律、应当回避的情形等注意事项、 (6)投标人或其当场推荐的代表检查备份投标文件密封的完整行并签字确认”程序实施情况,投诉人对采购过程的公正性存在疑惑。
    (二)投诉事项2,先开报价文件行为违反规定。从政采云远程开标大厅的页面显示先公布报价,再开始评审;投诉人在供应商微信群中提出“价格先开不符合规定”的现场质疑,现场答复是“一次性开标,按采购文件里的开标流程”。投诉人对采购过程的公正性存在疑惑。
    (三)投诉事项3,评审的有效性。从政采云远程开标大厅的页面显示:14:00准时开始,14:06响应文件解密完成,14:23公布报价,14:31开始评审,15:31公布评审结果,评审结束。该过程显示经过一个小时的评审时间,对五家供应商进行独立评审和评分,平均每家供应商的评审耗时小于12分钟。投诉人提交的商务技术文件近500页,按政策审阅耗时应远超12分钟,何况投标文件评审还包括资格文件、报价文件评审。评审耗时过短导致投诉人对评审的有效性存疑,对采购过程的公正性存疑。
    (四)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1.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2.要求公开采购过程的信息,包括并不限于以下信息:专家评审过程录像、评标专家的职称、取得的资格、从事的专业等有利于评审内容及对应的个人评审过程的具体意见(含评审委员会成员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对否决投标人相关意见等),评审结果和合格供应商具体得分情况等。应允许投诉人保留依据申请获得的采购过程信息对采购过程提出补充质疑的权力。
    三、当事人答复
    本机关于2021年11月15日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调查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分别于11月17日和11月22日向本机关提交投诉答复,投诉答复如下: 
    (一)本项目采用的是政采云线上电子开评标,线上流程全部正常完成。因政采云平台要求,防止单一线上开标出现故障,故采购文件投标人须知正文8.2.2开标程序的设置兼顾了线上及线下开标。因投诉人没有出席现场开标活动,对已线下开展的(3)、(4)、(6)程序不了解。采购代理机构在开标现场组织的开标程序与采购文件规定的开标程序是相符的,也在质疑答复函中明确答复。投诉人因未出席现场开标活动,对开标程序(3)、(4)、(6)提出怀疑,仅为主观猜测,与事实不符。
    (二)本项目采购文件规定的开标程序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的规定。开标程序也不违反《浙江省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中关于开标顺序的规定,仅原则上应先拆封商务和技术文件再拆封报价文件,未禁止其他的开标方式。政采云系统中对唱标顺序也有“先技术商务后报价(后唱标)”及“报价技术商务同时开(先唱标)”两个选项供选择,采购文件投标人须知正文8.2.2开标程序已明确本项目开标为“一阶段开标”,所以采购代理机构按采购文件的规定在政采云系统上选择了“报价技术商务同时开(先唱标)”。本项目开标程序为报价技术商务同时开启,非投诉人投诉的先开报价文件。
    (三)本项目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六规定的履职要求和采购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对各家供应商投标文件商务、技术和价格进行比较和评价,评审结果有效。至于评标的时长不是对评标文员会评标工作质量的判断标准。
    四、调查结果
    (一)关于投诉事项1,投诉人认为本次采购活动的事实开标程序与采购文件规定的开标程序不符。本机关经检测本项目采购文件,对开标程序有以下规定:《投标人须知》“八、开标......8.2.1开标准备:代理机构将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通过“政采云”组织开标、开启投标文件,所有供应商均应当准时在线参加......供应商如不参加开标大会的,视同放弃开标监督权力、视同认可开标结果,事后不得对采购相关人员、开标过程和开标结果提出质疑”,“8.2.2开标程序:电子投标开标及评审程序:一阶段开标”,“8.2.5特别说明:政府采购云平台如对电子化开标及评审程序有调整的,按调整后的程序操作”;本项目为电子投标项目,其特点就是“不见面开标”,旨在减轻供应商交易成本,优化营商环境。但电子投标并不排斥供应商现场参与,现场递交电子备份投标文件供解密失败时备用。检视现场开标视频资料,本项目5个投标供应商,除投诉人外4个投标供应商现场提交或邮寄了备份投标文件,3个投标供应商参与了现场开标。现场视频资料显示实际开标程序符合电子投标、开标评标程序以及采购文件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二条“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投诉人认为先开报价文件行为违反规定,指的是本项目实际开标采用“先唱标”方式,也就是商务和技术文件、报价文件同时开启的“一阶段开标”方式。本机关认为:
    首先,现有法律未明确禁止先唱标方式开标。《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开标原则上应先拆封商务和技术文件再拆封报价文件”,但并未禁止同时拆封商务、技术文件和报价文件的开标方式。
    第二,采购文件规定“一阶段开标”,投诉人未在有效质疑期内提出质疑。经检测采购文件,《投标人须知》“八、开标8.2.2开标程序”明确规定该项目电子投标开标程序为“一阶段开标”。投诉人在获得采购文件的法定质疑期限内并未对此开标及评审程序提出质疑,还进行了有效投标响应,应认定为投诉人认可并接受“一阶段开标”程序。
    第三,先唱标”和“后唱标”都符合政采云电子投评标系统开标程序设置,并支持代理机构自主选择。本机关检视政采云系统中对该项目“采购文件内容--评分方法——唱标顺序”设置,在采购文件发布前代理机构已预先选择设置了“报价技术商务同时开(先唱标)”。
    第四,经检视现场开标、评审视频,实际开标评审程序与采购文件规定和政采云系统设置互为印证,完全一致。
    因此,本项目采用一阶段开标、先唱标的开标方式并未违反规定。
    同时,“先唱标开启报价”并不等同于“先对报价进行评审”,先唱标开启的报价也并非各供应商最终参与评审的价格(应考虑是否有小微企业扣除等因素)。经检测政采云电子开评标系统设置,不论是先唱标或后唱标,其“开标评标”页面显示的程序如下:“1.开标记录,2.资格审查,3.符合性评审,4.商务技术评分,5.商务技术评分汇总,6.报价评审,7.得分汇总,8.结果公布”,完成一项才能继续下一项。经检测现场开标、评审视频资料,现场实际报价评审在商务技术评审评分并汇总以后,符合以上系统设置程序。
    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3,投诉人认为评标委员会评审耗时过短评审有效性存疑。本机关认为,评标委员会各成员根据采购文件的要求及各供应商投标文件的响应情况进行独立评审,评标委员会成员依据各自的专业知识和职业判断完成对投标文件的评审,评审的专业性和有效性与评审时间长短没有必然联系。同时,评审现场视频资料及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评审委员会在评审期间存在违规行为。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不成立。
    (四)关于投诉人要求公开专家个人信息及具体评审信息的要求。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66条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的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确保评审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有关人员对评标情况以及在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第三条、《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的规定,政府采购信息,是指依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应予公开的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示、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公告等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以及投诉处理结果、监督检查处理结果、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等政府采购监管信息。其中中标(成交)结果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或者标的的基本概况;评审专家名单。经检索浙江省政府采购网等公开网站的该项目结果公告,评审专家名单已与采购结果同步公告,各供应商的最终报价、评审价、评审总得分及排名情况也已在政采云系统公布,供应商可以自主查询。投诉人要求的专家评审过程录像、评标专家个人信息包括其职称、资格、专业及具体评审分数和意见目前不在依法必须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范围。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43条:对在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等相关知情人应当保密。
    五、处理决定
    鉴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投诉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北仑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北仑区财政局
2021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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