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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仑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信息发布时间: 2021-12-16 10:21:03     阅读:
仑财采购 处字〔2021〕1号

投诉人:宁波博之越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宁波北仑区小港街道渡口路495号
被投诉人:宁波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西段207弄19号世茂茂悦商业中心1号楼8楼
相关供应商:绮耘科技(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镇海大道中段417号金宁大厦12楼
    一、投诉受理
    投诉人就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北仑分局道路扬尘在线监测仪采购项目”(编号:NBITC-202150138G-BL095,下称本项目)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因对方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书面答复,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1年11月10日正式受理投诉。
    本机关正式受理投诉后,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按规定向被投诉人以及相关当事人发出调查通知并转送投诉书副本,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二、投诉内容
    (一)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就绮耘科技(浙江)股份有限公司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有效性问题进行答复。
    (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若该证书造假,取消绮耘科技(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中标资格,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当事人答复
    本机关于2021年11月15日向被投诉人及相关当事人发出投诉调查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于11月22日向本机关提交投诉答复,投诉答复如下:
    被投诉人于2021年10月26日收到投诉人就本项目中标结果提交的质疑函,随后启动质疑处理程序。2021年11月2日,被投诉人收到投诉人宁波博之越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就质疑事项提交的《关于撤回质疑函的说明》。按照《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终止质疑处理,不再作出书面答复。
    四、调查结果
    投诉人认为招标代理机构未在法定期限内就质疑事项进行答复。经本机关查证,并经投诉人及授权代表陈武威本人书面确认,2021年11月2日,投诉人通过“陈武威 博之越环境”微信账号(微信号:kaf**que)向被投诉人宁波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联系人以电子数据形式发出《关于撤回质疑函的说明》。投诉人在法定质疑期间内撤回质疑,不符合提起投诉的条件。
    五、处理决定
    鉴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投诉人提起投诉前未依法进行质疑,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机关决定终止该项目的投诉处理。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该项目涉嫌存在其他违法违规问题,本机关将另案处理。
                                 
 
                                      宁波市北仑区财政局
2021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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