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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仑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信息发布时间: 2020-11-17 16:07:12     阅读:
投诉人:浙江中和司法鉴定中心
地址:宁波市海曙区环城西路南段695号
被投诉人:宁波杜威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宁波市北仑区明州路773号开发区商务大厦B幢10楼1001室
    一、投诉受理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组织的“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车辆鉴定服务项目”(编号:NBDW-20201071,下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补正后,本机关于2020年10月12日正式受理投诉。
本机关正式受理投诉后,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按规定向被投诉人以及采购人发出调查通知并转送投诉书副本,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二、投诉内容
    (一)投诉事项1,本项目招标文件中,采购数量总计约280例/年,结合“基本要求”中“投标人应具有固定、独立的检验鉴定场所”、“鉴定人员能够自行到达地点开展鉴定工作或提取与鉴定有关的检材”、“紧急案件24小时之内完成检材搜集、48小时之内出具检验鉴定结论”等条款,投诉人认为本项目为常规一般性检测的案件,供应商必须具备在宁波本地提供相关鉴定服务的能力,否则无法保障鉴定工作能按相关程序规定开展。
    为此,投诉人要求对参与本次招标的供应商,进行是否在宁波本地拥有固定、独立检验鉴定场所,具备本地化服务能力等审查。
    (二)投诉事项2,本项目采购文件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须“具有有效的《司法鉴定许可证》”,投诉人认为参与投标的司法鉴定机构须符合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除应当经拟设分支机构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外,还应当报经司法鉴定机构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投诉人认为“若供应商不将人员、设备安排宁波或浙江省内,设立本地化的服务网点(包括在登记执业场所外设立受理、接案、代办、采样、出诊点等),如何保障能响应采购文件‘技术要求’中的相关内容,完成如此大量案件的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流程”。
    为此,投诉人要求对参与本次招标的供应商,审查是否具备浙江省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及供应商所在地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批准证件。
    (三)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在招标采购文件中增设“参与本次招标的省外供应商,须经浙江省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及供应商所在地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具备在本省合法依规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资质”的条件要求。
    三、当事人答复
     本机关于2020年10月12日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于10月16日向本机关提交投诉答复,投诉答复如下: 
    1、采购人在办案过程中需要第三方鉴定机构对案情中的车辆进行检验鉴定,面向全国招标是为了让有资质、有实力的合格的单位来服务采购人在办案时的工作需求。
    2、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中对投标人基本要求1-13条中,已经明确了对投标单位(供应商)的要求和责任义务,不能以案子数量去定义其“常规”还是“特殊”,且招标文件中的数量是预估的,若中标单位无法保障鉴定工作或不能履责的,招标文件对解除合同及违约责任都有详细明确规定。
    3、设立“地域性”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扰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4、本项目招标文件对于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设定是符合《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
    5、投诉人提出的外省鉴定机构在宁波地区开展鉴定业务必须具备浙江省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及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批准证件,经查阅相关法规条款,均未查到相关要求。
    四、调查结果
    (一)关于投诉事项1,投诉人认为潜在供应商必须具备在宁波本地提供服务的能力,要求对供应商在宁波本地拥有固定、独立检验鉴定场所,具备本地化服务能力等进行审查。本机关认为: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以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不得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在地或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本地化服务能力作为履约能力,不应事先作为门槛来限制外地潜在供应商进入本地政府采购市场;对潜在供应商中标后的鉴定工作质量和操作合规性不宜事先作出瑕疵假设而用来限制或排斥其参与政府采购。经审查招标文件,已对供应商不能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履约做出违约责任的约束,包括解除合同、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投诉人要求审查潜在供应商是否具备浙江省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及供应商所在地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批准证件。本机关经查证:第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八条规定:“各鉴定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同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释义》关于决定第八条指出“根据这一规定,任何司法机关或者诉讼当事人,在各类诉讼中遇到专门性问题需要进行鉴定的,可以依法委托在我国境内任何地方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提供鉴定意见。同样,任何鉴定机构,在其业务范围内也可以依法接受位于我国境内任何地方的司法机关或者诉讼当事人的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任何鉴定机构的鉴定人,也可以在全国任何人民法院出庭作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无权限制任何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地域范围。” 第二,投诉人提及的须两省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同意是针对司法鉴定机构跨省设立分支机构的规定,《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除应当经拟设分支机构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外,还应当报经司法鉴定机构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经查阅现有的司法鉴定机构管理法规,未发现司法鉴定机构异地执业必须设立分支机构的规定。第三,因本项目采购文件中特定资格条件要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有效的《司法鉴定许可证》”,而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在本次有效的投标供应商范围内。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不成立。
    五、处理决定
    鉴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投诉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北仑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北仑区财政局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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