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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建筑业类企业、区建管处(招标办)、区质监站(安监站)、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行为,建设统一规范、开放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促进我区建筑业健康发展,现将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宁波市外建筑业类企业进甬管理工作的通知》(甬建发〔2015〕14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15年8月1日起,北仑区外建筑业类企业(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机构)进区承揽业务,不再办理进区登记、备案等手续,原北仑区《建筑业企业进区承接业务登记备案证》、《监理企业进区承接业务登记备案证》自动失效。
二、北仑区外建筑业类企业进区承揽业务时,应在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企业及人员相关信息,并经审核通过。建筑施工企业还应按照北仑区住建局、梅山建设局、北仑区人力社保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转发宁波市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仑建〔2012〕16 号)规定办理人工工资支付担保。
宁波市外建筑业类企业还应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和“浙江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四库一平台信息系统”中录入企业和人员相关信息,并经审核通过。
浙江省外建筑业类企业还需取得《省外企业进浙承接业务备案证明》(省外勘察设计企业需取得《外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浙承接业务备案证书》)。
三、本通知施行后,原《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外建筑业企业承接业务登记备案管理的通知(试行)》(仑建〔2010〕64号)自动废止。
附件: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宁波市外建筑业类企业进甬管理工作的通知》(甬建发〔2015〕140号)
宁波市北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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