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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宁波创新研究院综合宿舍家具项目质疑的答复

信息发布时间: 2022-03-31 10:51:48     阅读:
宁波宏邦智能家具有限公司:
贵公司对宁波市北仑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2年3月22日组织采购的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宁波创新研究院综合宿舍家具项目(项目编号:BLZFCG2022004)提出的质疑函(见附件)于2022年3月24日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
宁波高新区思源家具有限公司在本次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宁波创新研究院综合宿舍家具项目的投标总价为1284892.00元整,该报价明显低于成本价,属于不合理报价,应该作废标处理。贵局也可以查询宁波麦高家具有限公司、宁波宏邦智能家具有限公司、沙维特家私(宁波)有限公司、浙江春光名美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其他几家的成本核算清单、同时可以请第三方有资质的单位对本次投标标的做成本核算,比较之下,情况自明。该公司投标报价明显低于成本价的行为、目的是拉低价格分之间的差距,导致高价的参标单位中标,有串标嫌疑。
回复如下: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六十条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115页:
说明: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成本测算材料,意在提醒供应商理性投标报价,投标人可以按上述要求提供测算资料,也可根据自己的理解提供测算资料。对于投标人的报价,是否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认定。
根据上述条文,评审时,本项目评标委员会对每个投标人的报价进行了仔细的评审,并未认为投标人宁波高新区思源家具有限公司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质疑报价不合理事项不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根据上述条文以及现有的材料,无法证明宁波高新区思源家具有限公司与中标单位存在串通投标,质疑串标事项不成立。
 
 
 
贵公司如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财政局
采购监管部门电话:0574-89284429
感谢贵公司关注和积极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欢迎贵公司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附件: 《质疑函》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宁波创新研究院
宁波市北仑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2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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