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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仑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信息发布时间: 2022-12-13 15:50:13     阅读:
北仑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仑财采购 处字〔2022〕2号)


投诉人:宁波嘉懿智能遮阳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会展路128号017幢6-64-3
被投诉人1: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宁波创新研究院
地址:宁波市北仑区康达路399号
被投诉人2:宁波中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天童南路666号中基大厦19楼
相关当事人:中标供应商宁波大狼窗饰有限公司
地址: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蔡家漕村
 
    一、投诉受理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组织的“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宁波创新研究院教学生活用房窗帘采购及安装项目(项目编号:CBNB-20223203G,下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满提起投诉,经补正后本机关于2022年9月19日收到并正式受理投诉。
    本机关正式受理投诉后,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按规定向被投诉人、采购人以及相关供应商发出调查通知并转送投诉书副本,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二、投诉内容
(一)投诉事项:本项目中标单位(宁波大狼窗饰有限公司)涉嫌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提出质疑,代理机构的质疑回复不满。依据为:1、招标文件子包布帘的技术参数有防霉性能的项目检测要求。根据国家标准《GBT24346-2009纺织品防霉性能的评价》的评价方法,防霉性能的检测自收到样品到出报告至少是一个月。代理机构仅表达霉菌检测为日常检测,没有去核实我公司所质疑的事项,且没有作出正面的回复。2、招标文件子包一采购的阳光透景卷帘、全遮光卷帘、遮光布帘、纱帘要符合阻燃性能;符合 GB 8624-2012 B1 级要求。中标单位提供 GB 8624-2012 项目检测报告的检测机构不具备该项目的检测资质,因此该项目的检测应需注明外包检测机构的资质情况或说明,否则即为虚假报告。代理机构没有就我公司的质疑与检测机构进行核实。3、中标单位涉嫌提供虚假《建筑遮阳行业资格证书》。招标文件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一、总则/(二)定义:7、*系指实质性要求条款、(八)特别说明:*3、投诉人在投标活动中提供任何虚假材料,其投标无效,并报监管部门查处。代理机构没有按招标文件执行。   
(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对中标单位(宁波大狼窗饰有限公司)的相关资料进行核查。给予该项目的所有投标供应商一个公平公正的投标环境。
    三、当事人答复
    本机关于2022年9月29日向被投诉人和相关当事人发出投诉调查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10月8日 、相关当事人于10月9日分别向本机关提交投诉答复,投诉答复如下: 
[if !supportLists](一)[endif]采购代理机构答复:
    关于投诉事实依据1:根据招标文件要求“防霉性能”不属于“▲”指标,招标文件并未要求其响应需以检测报告中的数据作为依据。同时投诉人仅以“检测机构自收到样品检测到出报告的日期至少是一个月”来判定中标单位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证据不充分。
    关于投诉事实依据2:投诉人关于“中标单位提供GB8624-2012项目检测报告的检测机构不具备该项目的检测资质”的结论未提供任何的事实依据。评委按招标文件要求审核中标单位的阻燃性能的检测报告,检测机构是否具备该项目的检测资质不属于本项目评审范围。
    关于投诉事实依据3:招标文件未要求投标单位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建筑遮阳行业资格证书》。
评标委员会是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各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的
(二)当事企业宁波大狼窗饰有限公司答复:
关于投诉事实依据1根据招标要求,防霉性能我公司投标响应即可,不需要以检测报告中的数据作为响应依据。我们本着仔细认真的态度提供了检测报告,提供的检测报告符合招标要求并通过评标委员会评审。霉菌培养需要在一个月以上的周期是个别检测公司检测时间,没有法律及国家标准依据,(周期长短取决于霉菌的培养时间)。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合法有效,我公司提供真实有效的检测报告即使我们不提供检测报告,我们也响应了招标要求,无偏离
关于投诉事实依据2:GB 8624-2012项目检测报告的检测机构是独立企业,是在国家相关部门合法注册的合法企业,本次招标项目与检测机构没有直接关联,评标委员会不能对检测公司进行评审。关于检测机构的资质是否具备检测资质不在本次评审范围,可以到相关国家网站查询或可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询
关于投诉事实依据3:招标文件并未要求《建筑遮阳行业资格证书》,我单位未提供《建筑遮阳行业资格证书》,没有涉嫌提供虚假《建筑遮阳行业资格证书》,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合法有效
四、调查结果
    经调查,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宁波创新研究院教学生活用房窗帘采购及安装项目由宁波中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代理,项目一共分 2个子包,于2022年8月16日开标,投诉人投诉项目涉及子包一和子包二。子包一,参与的有效投标供应商15家;子包二,参与的有效投标供应商16家。两个子包的中标人都为宁波大狼窗饰有限公司。
 对投诉涉及的事实依据1,关于“防霉性能”指标,投诉人以“检测机构自收到样品检测到出报告的日期至少是一个月”来判定中标单位“防霉性能”报告结果虚假,但未能提供所诉称检测报告的证明材料也未提交防霉性能指标检测机构自收到样品检测到出报告的日期至少为一个月有关规定及佐证材料。因此,对于投诉涉及的事实依据1,本机关不予支持。
 对投诉涉及的事实依据2,关于“阻燃性能”指标,投诉人认为中标单位提供GB8624-2012项目检测报告的检测机构不具备该项的检测资质,但未能提供所诉称检测报告的签发机构名称,以及证明其不具备资质的佐证材料。本机关根据中标单位提交的投标文件,向出“阻燃性能”指标的检测机构浙江恒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发送了《投诉案件协助调查函》,该公司回函提交了《检验检测机构认定证书(CMA)》、《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证书(CNAS)、《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附表》、ISO/IEC17025:2017以及CNAS特定认可检测能力范围》证明其具备“阻燃性能”检测资质和能力。因此,对于投诉涉及的事实依据2,本机关不予支持。
对投诉涉及的事实依据3关于《建筑遮阳行业资格证书》投诉人认为中标单位提供了虚假的该项证书,但未能提供证明材料。经核实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招标文件,并未要求投标供应商必须提供该资格证书;经检阅中标单位提交的的投标文件,事实上中标单位也并未提供该证书。因此,对于投诉涉及的事实依据3,本机关不予支持。
五、处理决定
鉴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投诉处理决定如下:投诉事项缺乏有效的事实依据和证明材料,投诉不成立予以驳回。
 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北仑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该项目涉嫌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本机关将另案处理。
 
 
 
附送达回证1份
                                
                                
 宁波市北仑区财政局
                                  2022年12月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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