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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浙江省2021-2022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

信息发布时间: 2021-03-04 15:06:05     阅读:
各街道办事处、区各行政事业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浙江省2021-2022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1号)和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落实<浙江省2021-2022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甬财采〔2021〕5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if !supportLists]一、[endif]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按照财政部要求,为实现集中采购目录省域范围内相对统一,从2021年开始,全省统一执行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附件1)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区级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货物、服务类项目30万元;工程类项目60万元。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货物和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400万元。
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项目,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if !supportLists]四、[endif]其他相关规定
[if !supportLists](一)[endif]目前,已实施协议采购、定点采购的政府采购品目仍按现行方式执行。由于2021-2022年度浙江省集中采购目录发布时间较晚,集中采购目录变动较大,对部分采购品目的协议、定点采购入围工作正在陆续启动,采购单位应密切关注后续新增情况。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下项目,可以按现行办法选择政采云电子卖场方式;100万元以上的,应采用政采云项目采购方式。
[if !supportLists](二)[endif]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可通过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网上超市、在线询价、反向竞价、网上服务市场以及行业馆、主题馆采购,也可通过政采云平台项目采购方式进行采购。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但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可以通过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在线询价、反向竞价、网上服务市场以及行业馆、主题馆进行竞价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项目采购;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项目采购。
[if !supportLists](三)[endif]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依法实施分散采购。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可以通过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在线询价、反向竞价、网上服务市场以及行业馆、主题馆进行竞价采购,也可以通过政采云平台委托代理机构组织采购。鼓励采购单位将采购金额大、社会关注度高,关系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的分散采购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接受委托并依法组织采购。其他分散采购项目需要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单位应事先征询集中采购机构意见。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类项目,应当通过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进行采购,但政采云平台未上架的,可以自行采购。
[if !supportLists](四)[endif]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实行公开招标。符合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法定适用情形的,可以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但应当填写《采购方式变更申请表》,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区政府批准。其中,分散采购限额以上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需要组织单一来源专家论证,并在宁波市政府采购网等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向区财政局申请批准;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还需区政府批准后,才能编制采购计划开展政府采购活动。采购单位要加强内部管理制度,强化责任,从严控制,严格履行单位内部采购方式变更程序,在编制采购计划时将内部决策资料作为附件上传,防止随意采用和滥用采购方式。
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项目,按照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按照《关于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财库便函〔2020〕385号)有关规定,对依法不进行招标但需要进行政府采购的建设工程项目,采购单位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采用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if !supportLists](五)[endif]采购单位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按《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要求,将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进行公开。其中1000万元以上政府采购项目或者涉及重大民生和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政府采购项目以及采购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应在政府采购公告发布平台进行采购文件预公示。政府采购项目全流程信息公开将被纳入动态监管范围,信息公开情况将作为对集中采购机构考核和对采购单位、社会代理机构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
(六)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单位应严格贯彻落实国家的节约能源、环境保护、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进口产品管理和促进中小企业(含监狱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采购单位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报主管预算单位审批,进行专家论证和公示后报区财政局核准备案,其中纳入《浙江省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统一论证清单》的项目,可免予论证。
采购单位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工信部印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2021年1月1日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if !supportLists](七)[endif]对采购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长期服务类项目,采购单位通过公开竞争的采购方式确定项目供应商时,可采用一次采购、按年续约的方式,采购单位与供应商之间的合同应当一年一签,合同续签的条件和要求应当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载明。一次采购的年限一般不超过三年。采购单位应在合同到期前,将中标通知书(或结果公告截图)、初次合同等资料的影印件作为附件报财政部门备案后再续签合同。
[if !supportLists](八)[endif]采购单位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加强采购单位内部流程控制,健全采购事项的内部决策机制,细化采购流程各环节的工作要求和执行标准,明确岗位权限和责任,强化内部审计和纪检监督。特别是要针对采购需求确定、采购政策落实、采购方式选择、评审专家的选取、质疑答复、合同签订、履约验收等重要环节和过程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切实履行好采购人的主体责任。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有效;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此为准。
 
附件1: 浙江省2021-2022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附件2:《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浙江省2021-2022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宁波市北仑区财政局
                                  2021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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