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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2000年政府采购目录
信息发布时间: 1999-12-05 04:14:07 阅读:次
一、货物类
1.机动车辆
2.计算机
3.打印机
4.复印机
5.一体化印刷机
6.传真机
7.摄像机
8.投影仪
9.空调机
10.医疗设备、科教仪器设备及其他单项(个、件、套)采购金额超过1万元或年批量采购金额超过5万元的货物。
上述货物类中,对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空调机及批量采购金额超过5万元的 电视机的采购,实行相对统一品牌的办法,即采购单位只提供技术要求而不指定货物品牌。但对少数有特殊配置要求的,经采购办审核后,可允许特殊办理。
二、工程类
1.合同金额超过10万元的房屋修缮项目;
2.合同金额超过20万元的城市维护建设(市政、内河、园林、环卫)项目。
上述项目已列入基本建设支出计划的除外。
三、服务类
1.办公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设计;
2.车辆保险、维修、供油和办公用纸、印刷定点服务(供应)资格的认定。
四、说明
1.政府采购目录是政府采购中需要重点管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归集,是预算单位编制年度计划的依据。
2.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宁波市政府采购管理试行办法》[甬政(1999)76号]规定,本市国家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其他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及事业收入)采购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均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并实行政府采购目录制度。
3.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政府采购计划由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审核后,属集中采购的由政府采购机构组织实施,属分散采购的由采购人自行组织实施。
4.本目录2000年1月1日起实施,今后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由宁波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另行公布。
5.区、县人民政府在本目录的基础上,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政府采购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