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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2004年政府采购目录

信息发布时间: 2003-12-15 04:07:28     阅读: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1、货物类。数码相机及附件、摄象设备、空气调节设备、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包括一体化速印机)、投影仪、视频展示台、扫描仪、绘图机、网络设备(包括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不间断电源、硬件防火墙等)、办公家俱、炊事设备、办公纸张(定点采购)、执法部门服装制作、通讯设备、电梯、锅炉、公务用车(轿车、越野汽车、卡车、面包车、大客车、专用汽车)、摩托车。
  2、工程类。预算金额在30万元至50万元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装修、拆除、修缮等;5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进行招标投标的,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3、服务类。印刷(定点采购)、专用软件开发、公务车辆保险、会议(试点)、飞机票及保险等。
  二、限额采购标准
  除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单项采购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年批量采购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项目、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工程项目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包括:医疗设备、档案设备、教育设备、科研、实验室设备、广播电视设备(编辑设备)、灯光、音响设备、文艺设备、体育设备等其他货物和服务。
  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类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和宁波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四、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政府采购。
  (二)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目录,是采购单位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依据,各级部门政府采购预算应与部门预算统一布置、统一编制、统一审核、统一汇总、统一批复。没有编制或列入2004年度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无特殊情况不予政府采购。
  (三)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采购单位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分散采购项目,可以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但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组织采购。分散采购采购单位不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等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含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采购。
  采购单位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的,必须签定委托采购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有关招标、中标信息必须在指定媒体上公布。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的批准。
  (五)教育系统学生校服采购,比照政府采购法执行采购。
  (六)本目录发布后,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由宁波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另行公布。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本目录的基础上作适当补充,并报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七)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把执行政府采购制度作为一项改革传统采购方式,确定公开招标的理念来抓。各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单位政府采购事项的管理和监督,严格依法采购,并自觉接受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重大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八)《中国财经报》、中国宁波政府采购网、宁波政府采购信息网为本市指定的政府采购重要信息的公布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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