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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11年宁波市市级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信息发布时间: 2011-11-03 03:51:54     阅读:  各市级采购人、各县(市)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2011年宁波市市级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凡使用财政性资金、事业收入及其配套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见附件1),应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结合政府采购品目(见附件2)规定,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经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是采购人执行下一年度政府采购活动的依据。无预算或超预算不得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2011年部门预算编制要求见《关于编制2011年市本级部门预算的通知》(甬财政预[2010]1026号)。
  二、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的组织实施形式。集中采购项目是指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管理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人不得将应由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集中采购项目委托给社会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因特殊情况,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集中采购项目确需转由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的,应当由集中采购机构提出申请,报财政部门批准。分散采购项目是指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管理但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采购分散采购项目,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或委托具备资格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货物或服务类项目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一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50万元,含50万元)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前报财政部门批准。
  三、凡已实行协议(定点)采购管理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在确定的协议(定点)采购范围内择优采购(协议或定点采购具体情况见宁波政府采购网www.nbzfcg.cn)。同一采购项目年度采购预算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采购人应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或者提出项目采购实施申请,实行招标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按照协议或者定点采购管理的,应当事先报财政部门批准。
  四、为提高政府采购规模效益,采购人应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结合单位工作需要,统筹安排具体采购项目的申报时间,同类采购项目尽量合并申报。采购人按月申报政府采购计划时,应当考虑依法采购的时间要求;对于规格、技术指标比较复杂且难以在政府采购计划表中描述的采购项目,应另附文字予以说明。
  自2011年1月1日起,市级实行本月申报次月政府采购计划的管理制度。采购人在本月25日前向主管部门上报次月的政府采购计划。主管部门于本月28日前汇总上报财政归口财政业务处室。财政业务处室审核后于次月3日前汇总上报采购办。采购办审核汇总后,于次月10日前将政府采购计划审核结果批复给各归口财政业务处室,同时在宁波政府采购网(www.nbzfcg.cn)的“预算计划”栏目公布。
  五、物业管理、保安服务、会计服务、评估、系统和技术项目维修维护等经常性服务项目的合同履行期限原则上可以一定三年, 但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的合同必须一年一签,合同续签的条件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载明。采购人续签合同时,项目内容和资金预算应符合政府采购预算安排要求,并及时申报政府采购计划。采购人与供应商续签合同后,应经原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签证备案。以前年度通过招标确定的上述服务项目到期时,可续签补充合同进行延期,合同履行期限可自合同签订日起延满三年。
  六、2011年集中采购目录新增“机动船”、“消防器材”、“照明器材”、“体育设备”、“停车设备”、“园林绿化工程”六个项目。
  七、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因特殊情况,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人应在采购组织实施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审核同意后,才能开展采购活动。经批准购买进口产品时,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排斥其参与竞争,应当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实施采购。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同时遵守国家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八、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和浙江省政府关于建立政府优先强制采购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制度的精神,采购人购买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的,应当在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内购买。采购人购买的产品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应优先采购列入国家、省、市《政府采购清单(或目录)》的节能环保、自主创新和无线局域网产品,或虽未列入国家清单目录,但有助于推动我市经济发展和企业创新的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产品。
  九、政府采购联络员制度是加强财政部门与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的联系和沟通,强化单位内部政府采购监管职责,规范政府采购管理的一项制度。根据《关于建立宁波市市级单位政府采购联络员工作制度的通知》甬采购办(2009)1020号的精神,各单位要重视政府采购联络员工作制度,建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充分发挥政府采购联络员的作用。当前,要发挥政府采购联络员在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中的作用,政府采购联络员要主动参与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工作,配合单位做好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工作,及时与财政部门沟通联系。
  政府采购联络员因工作变动,不再从事单位政府采购工作时,由其单位及时将递补人选报财政部门备案登记。
  十、本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作适当调整并予以公布,同时报市财政局备案。
  十一、《2011年宁波市市级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自2011年1月1日开始实施。
附件:1、2011年宁波市市级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doc
      2、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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