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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宁波市市级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信息发布时间: 2010-11-19 12:47:18     阅读:

  关于公布2010年宁波市市级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2010年宁波市市级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和事业收入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目录分类及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二、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的组织实施形式。集中采购项目是指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分散采购项目是指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且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人采购分散采购项目,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或委托具备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采购,也可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但是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必须符合《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三、集中采购目录中已实行定点或协议采购管理的采购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定点或协议采购规定执行。年度采购预算超过50万元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月份采购计划或者提出项目采购实施申请,实行招标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按照定点或者协议采购实行的,要经市财政局批准。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需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事前应当报市财政局批准。 
  五、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人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提出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政策见宁波政府采购网www.nbzfcg.cn政策指导栏目),市财政局依法履行审核监管职责。 
  六、本目录及标准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作适当调整并予以公布,同时报市财政局备案。 
  七、《2010年宁波市市级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从2010年1月1日开始实施。
  附件:1、2010年宁波市市级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2、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 


附件1:  2010年宁波市市级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台式计算机(含图形工作站)、便携式计算机、PC服务器(含机架式服务器和塔式服务器)、针式打印机、激光打印机、喷墨打印机、票据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投影仪、数码照相机、数码摄像机、空调器(含壁挂式柜式空调和嵌入式空调)、汽车(载货汽车、越野汽车、牵引汽车、载客汽车、轿车、专用汽车(含工程车)、汽车挂车和其他汽车)、摩托车、纸张等。 
  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的锅炉及原动机、起重设备(含电梯)、制冷空调设备(含中央空调系统)、档案和保密设备、通讯设备、监控设备、音响设备、电子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含大小型机、网络设备、网络安全设备、网络存储备份设备、机房专用UPS电源、计算机成品软件等)、厨房设备、家具用具、服装(执法部门制服)、图书资料(含义务教育免费教科书)等。 
  (二)服务类:印刷、车辆保险、车辆维修等。 
  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30万元以上的公共服务、物业管理、软件的开发与服务、系统集成和网络工程服务及咨询、评估、监理等。 
  二、市级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超过10万元的符合部门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 
  三、市级分散采购限额 
  货物类: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为10万元以上的其他货物。  
  服务类: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为10万元以上的其他服务;  
  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且30万元以下的公共服务、物业管理、软件的开发与服务、系统集成和网络工程服务和咨询、评估、监理等项目也属于分散采购项目。 
  工程类:年度预算金额(或投资总额)为3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包括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修缮等); 
  年度预算金额(或投资总额)5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进行招标投标的,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工程领域的货物、服务也按照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四、市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类项目,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一次达到5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二OO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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