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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自贸大厦北侧规划路(淮河路-珠江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作如下修改:
一、对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的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1.价格调整”中的关于材料和人工价格调差内容作如下修改:
1、第“11.(1)②”项内容修改为:
“②招标控制价采用的相应地区材料信息价(不含苗木)在施工工期内的前80%日历月份(遇有小数进位取整数)价格波动超出±5%的(通信工程不调整);
招标控制价采用的相应地区的苗木信息价在绿化施工工期内价格波动超出±5%的;”
2、第“11.(1)③”项内容修改为:
“③招标控制价采用的人工信息价在施工工期内的前80%日历月份(遇有小数进位取整数)价格波动超出±5%的(通信工程不调整);”
3、第“11.(2)④”项内容修改为:
“④招标控制价采用的相应地区材料信息价(不包括苗木)在施工工期内的前80%的日历月份(遇有小数进位取整数)的算术平均值,与招标控制价采用的当期信息价相比,变化在±5%以内的不作调整,超出±5%的,超出部分的材料价格进行补差,并按中标下浮率下浮;
苗木信息价在绿化施工工期内的算术平均值,与招标控制价采用的相应地区信息价相比,变化在±5%以内的不作调整,超出±5%的,超出部分进行调差,并按中标下浮率下浮;
人工信息价在施工工期内的前80%日历月份(遇有小数进位取整数)的算术平均值,与招标控制价采用的人工信息价相比,变化在±5%以内的不作调整,超出±5%的,超出部分的人工价格进行补差,并按中标下浮率下浮。
材料和人工调差数量为招标控制价及工程变更中材料、人工的定额消耗量之和;价差只计取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
施工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合同工期],以及经发包人同意所作的期限变更,若连续停工超过2个月及以上者,则该停工时间不计入施工工期。
绿化施工工期以发包人确认的绿化工程施工时间为准,不包括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时间,若连续停工超过2个月及以上者,则该停工时间不计入施工工期。”
二、投标人若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
三、联系方式:
招标人:宁波市北仑区公共项目建设管理中心
联系人:姚飞英
电话:0574-89384040
招标代理机构:宁波众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周灿银
电话:0574-86838378
邮箱:365604838@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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